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禁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违法鸣喇叭的通告
为了降低城市噪声,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将本市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指电动自行车、助动自行车)违法鸣喇叭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鸣喇叭的区域和时段:
1、外环线(A20、下同)以内(含外环线)的道路,全天禁止鸣喇叭;
2、外环线以外设有禁止鸣喇叭交通标志的道路,全天禁止鸣喇叭;
3、外环线以外的其它道路,每天22时至次日6时禁止鸣喇叭
二、车辆的喇叭和消声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禁止安装和使用高音喇叭、汽喇叭(笛)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装置,禁止非法安装和使用警报器等装置;
三、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以及部队车辆管理部门核准安装警报器的悬挂部队号牌的车辆,每天的22时至次日6时,不得使用警报器;其它时段在执行非紧急公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
四、违法鸣喇叭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本通告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07年5月10日
为了降低城市噪声,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将本市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指电动自行车、助动自行车)违法鸣喇叭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鸣喇叭的区域和时段:
1、外环线(A20、下同)以内(含外环线)的道路,全天禁止鸣喇叭;
2、外环线以外设有禁止鸣喇叭交通标志的道路,全天禁止鸣喇叭;
3、外环线以外的其它道路,每天22时至次日6时禁止鸣喇叭
二、车辆的喇叭和消声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禁止安装和使用高音喇叭、汽喇叭(笛)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装置,禁止非法安装和使用警报器等装置;
三、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以及部队车辆管理部门核准安装警报器的悬挂部队号牌的车辆,每天的22时至次日6时,不得使用警报器;其它时段在执行非紧急公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
四、违法鸣喇叭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本通告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07年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