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角酿血案罪犯判无期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09-04 20:27:21
口角酿血案罪犯判无期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二中刑初字第20号)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长江隧桥工地的杀人案进入执行程序。
2006年10月11日,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刑侦支队接报,长江上海段长江隧桥工程B5标62号墩的工地宿舍发生一起杀人案。同乡同宿舍工友,班某与王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逐步升级动武,王某用水果刀刺向班某的右侧腰部,被同事们送往崇明堡镇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16时许死亡。
班某 男22岁,王某小于班某一岁,一同从贵州来沪打工,王、班两人同住一室,班某身材高大、王某个矮瘦小,素来关系不错。10月9日班某与三位同事一起在寝室打牌,王某在床上休息,打牌的噪声把王某吵醒,而发生口角,班某因输钱,心情不好,借着酒劲推搡王某,失去理智之下,随手拿起玻璃酒瓶、安全帽等砸向王某,将王某打倒在地
。尽管班某随后被工友拉开,但受了委屈的王某越想越气,一夜无眠后,性格内向的他一直在想:“只要他给我道歉,我就算了,要不然就别怪我。”次日,已在工地上干活的王某多次经过班某身边,班某却迟迟没有说出一句道歉话,让王某越想越气。中午11时,看到班某正在吃饭且与人说笑,王某就掏出一把水果刀,绕到班某背后,对其腰部猛刺。班某因利刃刺破右侧隔肌及肝右叶破裂,失血过多而死亡。事发后,王某觉得事态严重,无脸见父老乡亲,便打算跳江自尽,被工友们劝阻。
一起普通民间纠纷,因当事人的法制意识淡薄而酿成的悲剧,足以令人警醒。
导入论坛
收藏
分享给好友
推荐到圈子
管理
举报
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