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提货单物流诈骗五被告领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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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7-08-26 10:20:20
日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7]黄刑初字第379号)分别判处物流诈骗案主犯被告人李朝辉、侯凤杰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处主犯被告人李竟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处从犯被告人傅绪兵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从犯被告人刘光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上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一起由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立案、侦查的物流诈骗案宣告终结。
今年1月16日,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刑侦支队接到上海宝山西本物流有限公司报警电话,称该公司于1月12日收到上海宝立实业有限公司的一张传真提货单,西本物流公司宝杨路仓库即按传真件上的要求,将一批重31.42吨、价值拾万余元的罗纹钢交由来提货的鲁R35018车驾驶员提走。后经核实,那张提货单是假的,上海宝立实业有限公司根本没有开具和传真过那张提货单。接报后,长航上海分局的领导十分重视,立即抽调精兵强将,组成了“1,12”诈骗案专案组。
按照交通部公安局和长航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物流犯罪的指示,侦查员们抱定“物流案件必破”决心,从提货的鲁R35018车入手,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查走访工作。从调摸走访后的大量信息中,专案组通过梳理分析,发现了其中的蛛丝马迹。2007年3月22日,经过周密的部署,刑侦支队专案组在上海市公安局有关部门的协助下,将涉案的四名犯罪嫌疑人李朝辉、李竟成、侯凤杰、刘光跃抓捕归案,3月28日,同案犯傅绪兵相继归案。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交代了他们合谋诈骗的犯罪事实:2007年1月初,嫌疑人李朝辉、候凤杰、刘光跃、李竟成四人经事先商定,由候凤杰利用一张使用过的上海宝立实业有限公司旧提货单扫描至电脑内,并在电脑上进行修改制作了一张假提货单。2007年1月12日18时许,由嫌疑人李朝辉到一家不知名的打印店,将事先修改好的假提货单传真给上海西本物流有限公司宝杨路仓库。同时为了掩盖其诈骗行为,李朝辉用其临时调换的手机号码以上海励宁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张某某的名义,联系了一辆大型货车(牌号为鲁R35018)到上海西本物流有限公司宝杨路仓库,提取了重31.42吨的罗纹钢,运至由李朝辉、候凤杰事先选定的浦东康桥一工地的院墙外卸货。随后,李朝辉再用手机联系车主傅绪兵,让其准备车辆和吊机车到浦东康桥将这批罗纹钢运走。当晚,傅绪兵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按照李朝辉的吩咐将罗纹钢运至上海市逸仙路某号,并于次日上午再将这批罗纹钢运到上海市宝杨路的一家钢材小额站仓库。当日,嫌疑人李朝辉、候凤杰等人按事先商定,由李朝辉将他们所骗取的罗纹钢委托给上海某物资有限公司寻找买主。事后,按李朝辉的要求,以银行卡转帐的方式,将86000元赃款转入由候凤杰于2007年1月8日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的一张农业银行卡内。五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获得赃款数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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